申请人:京山米小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86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469189号“QIANMUXIAOZHEN QM”商标、第25121788号图形商标已经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已经生效,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01453号“竹稻娃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