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滴滴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法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28981号“天使邦tianshi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098180号“天使帮”商标、第17098440号“天使帮 ANGELGO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营业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对申请商标使用证明、引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天使邦tianshibang”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天使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