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61667号“NES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79992号“NEWS CAFE it's about the vi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南非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商标局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咖啡商品上的“NESCAF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引证商标注册人官网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NESCAFE”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NEWS CAFE”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认读、整体外观上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NESCAFE”商标在咖啡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分属不同类别,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差异,尚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