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卓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09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182523号“蓝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1847号“蓝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7年11月27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