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斯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85040号“MODU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43974号“墨度 MO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ODUGEAR”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部分文字“MODU”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动力操作的机器连用的切削工具(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