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港市民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4492号“颂康堂 SONG KANG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81316号“颂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及外观上差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为职业抢注人,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颂康堂”与引证商标文字“颂康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职业抢注人的相关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