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圣伊斯特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81730号“JOHN RICH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3827818号“JOHN RICH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经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