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70438号“25.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5.3° 26670438

阅读:154047 2018-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金市品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0438号“25.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可识别性及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

  申请人:瑞金市品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0438号“25.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可识别性及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25.3°”使用在谷(谷类)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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