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明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6418号“多明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2905号“蒂森克虏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72905号“蒂森克虏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13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24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