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69499号“徐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徐涛为申请人的在职员工,申请人用其姓名申请商标,已经其本人授权,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徐涛与申请人签署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徐涛相关介绍及图片、授权声明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徐涛”所涉及名称为徐涛本人,徐涛已与申请商标申请人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声明书》,同意该标识作为商标被申请商标申请人 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