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城世伟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5010号“化清泉HUAQING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89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图形外观和构图、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及行业属性、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有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易给相关公众留下相同的识记印象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