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氏咖啡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58451号“皮氏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符合商业惯例及实际使用情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可注册性,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使用的咖啡类及非咖啡类商品进行了宣传及推广,消费者不会对商品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
2、申请人公司历史介绍、全球店铺信息及宣传材料、官方网站经营产品信息等相关材料;
3、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皮氏咖啡”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