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佳信吉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59226号“淘批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特征及明确含义,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可以起到有效识别的作用,应被予以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际顶级域名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相关页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淘批文”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制药学研究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