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00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36000号图形商标、第26346438号图形商标、第18544371号图形商标、第118628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
2、申请人专利证书及荣誉证书;
3、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肉、豆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