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阿好坊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54281号“丰味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69320号“丰味居”商标、第4299403号“丰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含义和指向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实现共存,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