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58358号“腾讯棋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33213号“圣通和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4693号“麦丰MYF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