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观止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90271号“直购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销售发票及店铺、产品、宣传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直购仓”为纯中文商标,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