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OMAS GESSLER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352号“AUDIO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9420号“AUDI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委托第三人对引证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在中国使用,并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唯一对应,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撤销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