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旺行天下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理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16497号“旺传媒FLOURISHING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95483号"旺图形"商标、第4768801号"图形"商标、第93671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