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昊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8017号“找工易用工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企业标志,经过申请人的使用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找工易用工易”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