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60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系列商标在美国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系列商标的美国注册证、分销协议和许可协议及授权书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圈”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