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31242号“蚂蚁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在线 18331242

阅读:121116 2017-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蚂蚁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31242号“蚂蚁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蚂蚁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31242号“蚂蚁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4103号“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07819号“EM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见第18331270号“蚂蚁在线”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

  1、互联网金融网站证书、会员证书复印件;2、申请人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照片打印件;3、申请人的宣传页、手机APP以及网站宣传材料打印件;4、宣传册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虽然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确定,我委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蚂蚁在线”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蚂蚁网”均含有相同的文字“蚂蚁”,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331242号“蚂蚁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在线 183312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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