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8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18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