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臻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43624号“北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3782275号“金北路JinBeiLu”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0日
申请人:臻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43624号“北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3782275号“金北路JinBeiLu”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