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锐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25126号“车之助 CHEZHI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51036号“潮涨科技 C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91758号“爱心源 AIXIYU TECHNOL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6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39690号“至爱的 Z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发票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车之助”和对应拼音“CHEZHIZHU”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