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5922号“ascenda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scendas及图 3235922

阅读:117830 2017-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塞布拉马克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飞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5922号“ascen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1843号决定,于2016年04月15日向我委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塞布拉马克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飞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5922号“ascen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1843号决定,于2016年04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没有有效地在其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给其一份,以便其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在亚洲商务地产领域的腾飞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被申请人及其授权的关联公司多年来一直在中国市场上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腾飞集团服务类型简介页面打印件;

  2、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裕廊腾飞(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变名文件复印件;

  4、被申请人公司信封、抬头纸和员工名片复印件以及公司内景照片复印件,显示复审商标;

  5、腾飞集团三份宣传册复印件;

  6、(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674号公证书原件、与《服务协议》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7、(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675号公证书原件、与《服务协议》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8、(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673号公证书及合同中文简译原件、与《服务协议》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9、(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674号公证书原件、与《服务协议》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10、(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672号公证书及合同中文简译原件、与《咨询和支持服务协议》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11、裕廊腾飞(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奥洛(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在《中国日报》上发布的广告复印件;

  12、裕廊腾飞(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隆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在《东方航空》杂志上发布的广告复印件;

  12、裕廊腾飞(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晏然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以及在《中国经济评论》杂志增刊《聚焦商务园》上发布的广告复印件;

  13、2013年《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年鉴》“总部经济在上海”特刊征稿通知、确认表以及公关稿和广告复印件;

  14、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关于被申请人集团及其业务的媒体报道;

  15、关于第二、三届“腾飞中国商业论坛”在沪成功举行的媒体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委不再罗列。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ascendas及图”,200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2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表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裕廊腾飞(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裕廊腾飞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证据6-10可以证明2012-2014年裕廊腾飞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大连软件园腾飞发展有限公司、裕廊腾飞(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公司服务协议》,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并附有合同生效时间内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同时,发票中显示的企业管理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发票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限内。再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合同、杂志、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对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进出口代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35922号“ascenda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scendas及图 3235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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