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90209号“云在舌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在舌尖 17190209

阅读:36128 2017-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优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90209号“云在舌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54302号“云在指尖及图”商标、第16064291号“云在指尖”商标、第…

  申请人:深圳市优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90209号“云在舌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54302号“云在指尖及图”商标、第16064291号“云在指尖”商标、第16620753号“云在指尖”商标、第16710770号“云在指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其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四的状态查询信息、类似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核准注册,现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为有效商标,故其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190209号“云在舌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在舌尖 171902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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