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多比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信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82660号“多牛百变方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含义,与第18002961号“多牛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构思、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多牛百变方块”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汉字“多牛传媒”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多牛”,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特殊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