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34957号“托菲尔TOF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584750号“托菲尔TUOFEI 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委以商评字【2016】第0000092338号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