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22548号“吉麦隆JIMAI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82490号“吉麦隆JIMAILONG”商标于2016年10月31日经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92442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我委审理之时,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