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贺州市桂宝粉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42995号“桂宝GU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2158号“桂宝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