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君灏霖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领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74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45676号图形商标、第4871453号“契弩瓦QINUWA及图”商标在构图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