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佰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12084号“货运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显著性,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货运圈”组成,将其用在指定的“货运;运输预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