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43509号“五十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十铃 16043509

阅读:100463 2017-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043509号“五十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3802520号“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已注销(见第1554期《商标注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

  申请人: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043509号“五十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3802520号“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已注销(见第1554期《商标注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043509号“五十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十铃 160435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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