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米利科制造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58042号“OM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07668号“O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379号“瓯姆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59668号“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39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59500号“奥米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字母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十分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五枚引证商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