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离子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5996号“STEEL SHIELD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成功,经过大量使用,客观上已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参加的展会图片、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及神盾润滑油品牌的报道;
2、申请人销售合同、各类赛事中体现申请商标的图片;
3、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STEEL SHIELD TECHNOLOGIES”及盾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STEEL”一般译为“钢,钢铁”,“SHIELD”一般译为“保护,保卫”,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所指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