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丽丽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33528号“鹦鹉天空PARROT 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53528号“遛鸟茶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并存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