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三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1885号“浙勤集团 ZHEQIN GROUP 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ZHEQIN GROUP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3833059号“四洋装饰SIYANGZHUANGSHI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21466号“艺水科技YSKJ及图”商标、第5857704号“四川省锦弘集团SICHAUNJINHONGGROU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