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97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273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