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讯中创(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飞鸟图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20588号“fire 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7976号“北大青鸟IT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形、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