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9524号“原林本草 Yuan Lin Ben C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12128号“原林 YUA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3552号“正一君 ZHENGYI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5087229号“森虹 SE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原林本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原林”,且二者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巧克力、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糖、巧克力、蜂王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巧克力、蜂王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