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70402号“租我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租我么及图 20470402

阅读:88506 2017-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道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0402号“租我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取得…

  申请人:厦门道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0402号“租我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实际使用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站建设技术服务协议、APP页面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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