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时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0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53556号“晟园福瑞 SYF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21724号“豫思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7218501号“仙盟 Xian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均表现为鱼设计图形,且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