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矽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72323号“厚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86863号“淘1米www.taoyim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72097号“厚德 上善若水 厚德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9555号“厚德 上善若水 厚德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43242号“厚德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39376号“厚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03574号“厚德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19737号“厚德 雪域三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厚德”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厚德轩”、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标识“厚德堂”引证商标五“厚德堂”、引证商标六“厚德汇”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厚德”文字组成相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