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5069号“柯首映JIA SC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78963号“1 JIA”商标、第12449941号“嘉博士 JIA.DOCTOR”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