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6373号“猪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属于暗示性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猪舍”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