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谷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1828号“谷生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86269号“谷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18072号“谷生堂GU SHENG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4680号“谷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27453号“谷生元GU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55217号“谷生源GU SH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55680号“谷生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25202号“谷生工房GUSHENG WORK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008929号“谷一生Gu Yi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审理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谷生园”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谷生”、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谷生源”、引证商标五中文部分“谷生源”、引证商标六“谷生缘”、引证商标七中文部分“谷生工房”、引证商标八中文部分“谷一生”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谷类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