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18252号“PCO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COE及图 20318252

阅读:128567 2017-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先昌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18252号“PC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32181A号“CO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

  申请人:安徽先昌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18252号“PC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32181A号“CO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COE”与引证商标“COOE”仅相差一个字母,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4类燃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18252号“PCO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COE及图 203182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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