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黄洁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6164号“伯爵欧品BOJUEOU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198113号“伯爵梁品EARL LIANGPIN EARL LIANGPIN BUILDING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联系,在使用过程中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伯爵欧品”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伯爵梁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