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挪劳船级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8840号“DNV G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2203555号“DNVGL”商标在商评字[2017]第0000036103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572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